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处置程序。
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受理警情,接受指令;收集信息,判断灾情;调集力量,赶赴现场;侦察灾情,科学处置;发布信息,总结战评。
第十九条 后期处置。
事故危险消除后,由事发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消除受灾人员的心理创伤。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由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市委宣传部负责把关和组织实施,新闻报道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
在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处置期间和事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取证、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项报告,便于总结经验教训,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力量保障。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局组建灭火救援专业队,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建立公安、专职消防队,各消防中队组建灭火救援攻坚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区域联动的灭火救援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机制保障。坚持警地结合、平战结合,加强消防部队与公安、地震、气象、医疗急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环保、海事等部门和社会专业救援力量联勤、联动训练,建立并逐步完善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的灭火救援应急反应体系和联动响应机制,提高灭火救援综合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预案保障。各镇区和各有关单位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拉动演练,确保预案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