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事故单位需报告的内容:
(1)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时间和地点;
(2)火灾的简要经过、人员被困情况、伤亡人数;
(3)火灾原因、有关物质的名称及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二)现场措施。
1、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事故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灾蔓延。
2、接到事故报告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依照本预案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并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火灾蔓延、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持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响应等级及范围。按照应急处置能力,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响应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响应是指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公安部消防局响应,同时报公安部。
Ⅱ级响应是指需要跨地(市、州、盟)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省公安消防总队响应,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
Ⅲ级响应是指需要跨县(市、旗)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市公安消防支队响应,同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Ⅳ级响应是指需要调集县级(含)以上城市辖区内消防应急救援力量独立作战的,大(中)队响应,同时报市公安消防支队。
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响应主要是Ⅱ、Ⅲ、Ⅳ三级。
第十七条 预警机制。
当发生Ⅰ级响应时,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分析评估和管理,及时向全市消防部队官兵发布通告,做好战斗前的准备工作。
当发生Ⅱ级响应时,我市公安消防部队立即进入二级战备状态,调集调足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确定参加救援工作人员名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Ⅲ、Ⅳ级响应时,我市公安消防部队立即进入一级战备状态,保持全体官兵在岗在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集一切可以调动的救援物资和力量投入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