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华侨、港澳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十八)台务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工作。
(十九)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电信运营单位,保障事故现场指挥工作的通讯畅通。
(二十)中山海事局:负责船舶火灾事故的水上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依法履行其它法定职责。
(二十一)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用电安全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采取供电限制等措施。
(二十二)市供水公司:负责保障灭火救援现场不间断供水。
第三章 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十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和主管行业内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预案制作要详细周密、切实可行,明确规定火灾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指挥、处置程序、处置力量、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后,应定期组织和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有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 根据本预案物资需求,由市政府和镇政府(区办事处)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存储量,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为火灾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物资保障。
第四章 事故的响应、预警和处置
第十四条 响应方式。
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应急响应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受理单位和群众报警;二是发现灾情主动出警;三是接受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出动指令;四是接受上级公安消防部队出动命令。
第十五条 响应内容。
(一)及时报告。
1、市119接警中心接到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上级公安消防部队和总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