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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0〕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反应能力和联动能力,避免和减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的,具体如下: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条 消防应急救援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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