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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稳步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允许情况复杂的学校分步清理到位。根据改制学校去向订立规范计划,有序完成学校的过渡。坚持清理规范和教育教学工作“两不误”,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四、扎实推进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教育改革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努力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认真做好改制学校教师安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妥善处理改制学校教师的去向问题。规范为民办的学校,公办身份教师原则上应回公办学校任教,因工作需要一时难以回归的,可制订计划,分步回归;规范为公办学校的,原学校自主招聘的教职工,原则上依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因工作需要需增加公办教师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在编制范围内提出用人计划,经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面向本行政区域内改制学校具备教师资格的聘任教师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二)切实维护学生利益。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不论规范为公办或民办的学校,都要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学生负责到底。规范为公办的学校,原提前收取但学生未读满年限的费用一般应予退还,也可根据招生时的约定进行妥善处理。对不愿在规范为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三)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改制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学校全面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提出资产处置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规范为公办的学校,要妥善解决非国有资本退出问题和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确属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形成的债务,当地政府应予化解。规范为民办的学校,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明晰学校资产性质,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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