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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进一步明确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
  依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2006年清理公布的改制学校,逐校开展进一步清理规范,严格按规定进行复核检查,确保其办学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执行公办学校办学政策,纳入公办学校经费保障范围,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由当地政府解决学校办学所需经费和编制等;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任务,个别地区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适当推迟。
  三、准确把握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协调,人事、财政、价格、纠风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清理规范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二)统筹规划。统筹规划当地的公办和民办教育,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调研论证,明确各改制学校的去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制交费上学学生比例;在保证每位适龄儿童有一个合格的、能就近入学的公办学校学位的基础上,引导有特色的改制学校转为民办学校。鉴于农村教育的特殊性,办在乡镇的改制学校一般应停办或规范为公办学校。
  (三)依法规范。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行政许可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清理、依法规范。对清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妥善加以解决,防止产生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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