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
依据《
义务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2006年清理公布的改制学校,逐校开展进一步清理规范,严格按规定进行复核检查,确保其办学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执行公办学校办学政策,纳入公办学校经费保障范围,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由当地政府解决学校办学所需经费和编制等;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应符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任务,个别地区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须经省教育厅批准适当推迟。
三、准确把握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根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牵头协调,人事、财政、价格、纠风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清理规范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二)统筹规划。统筹规划当地的公办和民办教育,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调研论证,明确各改制学校的去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制交费上学学生比例;在保证每位适龄儿童有一个合格的、能就近入学的公办学校学位的基础上,引导有特色的改制学校转为民办学校。鉴于农村教育的特殊性,办在乡镇的改制学校一般应停办或规范为公办学校。
(三)依法规范。严格按照《
义务教育法》、《
行政许可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清理、依法规范。对清理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妥善加以解决,防止产生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