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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纪〔2010〕6号)


厅直各单位,省农发办、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信访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的信访举报案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省财政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举报件处理程序
  (一)接收。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的签收工作。对收到的信函、接听的举报电话、来访举报人的口头举报,须做好信函编号、电话记录以及口述笔录工作,并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登记后报室主任。
  (二)报告。对省纪委交办需上报结果或举报厅机关处长及处长以上干部问题等重要信访举报件,应当及时向纪检组长报告。
  (三)承办。对署名举报,按照“谁承办、谁答复”原则,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举报人,并听取其意见。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可不予处理。
  (四)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将需要转办的信访举报及时转交厅直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或相关省直部门。
  (五)上报。按省纪委要求,定期上报查办案件统计分析相关报表。
  二、信访举报件处理时限
  (一)信访举报件。对信访举报件应当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举报人,但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但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3、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对需由厅内业务机构办理、且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举报事项,可以直接转交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向驻厅纪检监察室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理报告。
  (二)立案件。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纪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纪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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