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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亲属或殡葬服务机构作为丧葬费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申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无主及身份无法确定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送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垫付通知书》书面告知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并按照有关标准将垫付的丧葬费用划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制作《不予垫付通知书》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五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后,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该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记录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方式和期限,并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及时偿还。
  第三十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和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交通事故当事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期限、金额。
  第三十一条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限制其办理相关业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足额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对其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向救助基金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转入救助基金指定的账户,并注明偿还项目。
  第三十四条 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当地救助基金账户,并注明赔付哪起事故受害人,赔付人保留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已支付证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赔偿后,应书面告知承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应当在救助基金账户内分账核算,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垫付时间超过两年而未追回的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管委会,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和省级救助基金管委会。
  第三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收支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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