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满足灾区市场物资供应。对到灾区销售食品、药品、农资、建材的连锁经营企业,凭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前置许可文件或许可证书以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登记机关备案后,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加强事后监管。对灾区流动摊贩(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免于登记注册。
(十)放宽企业年检条件。对受地震影响不能按时参加2009年度年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期限可延长到2010年9月30日;对年检过程中不能及时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凭审批机关出具的函件、证明等文件办理企业年检,次年年检时补交相关批准文件、证件;对因地震灾害致使账务损毁、遗失不能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的企业,当年可免于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审计报告;对年检或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年检或验照。
(十一)实施商标培育和保护。开展灾区商标资源普查,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及时加以注册;指导灾区企业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加快商标培育,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地理名称、旅游景点名称等商标开展防御性注册,防止商标被抢注;指导灾区培育地方特色鲜明的农畜土特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免费给予设计、查询,协调商标代理机构减免代理费,并争取国家商标局在注册程序上给予倾斜。加大对灾区市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防止假冒商标商品在灾区市场流通。
(十二)支持农牧民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在坚持零收费办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证照的同时,允许农牧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等评估作价并经全体成员确认后出资设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灾区农牧民恢复生产。
(十三)拓宽灾区企业融资渠道。积极支持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标的,利用股权质押贷款融资。对申请股权质押登记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准予登记。积极支持投资人以其持有的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的公司股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在灾区投资设立公司或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拓宽股权利用渠道,促进灾区企业发展。
(十四)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重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事前介入、事中指导、事后跟踪,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行现场指导服务,落实优惠政策,限时办结,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全程指导办照,指定专人负责制作相关文件,填写相关表格,帮助尽快成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满足肉食品、农副产品的市场供应。
四、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