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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颁发《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组建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任务验收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以评审或评估方式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发文认定并挂牌;对验收未通过的或到期未申请验收的工程中心不再列为组建验收对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组建绩效和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予以经费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9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建成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或单独列帐,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资助工程中心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为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业务和行业技术服务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依托单位、中心、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设计和管理人员,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并保证工程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工作或携带科研成果实施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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