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 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备成为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条件。具有市场意识强、敢于创新、科学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
(五) 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有资金匹配能力并能够作出相应承诺。
(六) 密切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工程中心发展规划或其它有关指导性文件,采取先组建后认定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建设工程中心。
第九条 组建实施
(一)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且符合组建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市科技局指导性文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提出组建方案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认真审核依托单位提出的组建方案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市科技局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审核组建方案后,作出明确答复。同意组建方案后,依托单位方可执行该方案并进入组建期。组建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不超过两年。
(二) 对于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建设的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采取招投标形式组织实施,具体参照《南京市科技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 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的工程中心项目或进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四)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
(五) 本市辖区内原则上不重复组建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工程中心。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组建方案、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同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实施期间,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建设情况连同相关统计报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组建方案(含调整方案)是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