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培养、聚集和输送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参与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区县科技局、有关产业集团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为发挥专家在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市科技局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专家成立“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及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编制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
2、编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认定、检查、监督和验收;
4、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
5、监督有关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工程中心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部门
1、 区县科技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推荐工作,协助管理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工作。
2、 有关产业集团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工程中心的组建及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三)专家组
1、 对工程中心组建业务方向、组建计划、政策措施、项目选择、技术评估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2、 参与协助工程中心的验收认定与运行考评工作;
3、 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
第三章 组建与验收
第七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在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具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企业创办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办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学院(系)、研究院(所),且近5年内所申请工程中心领域的科研成果转让合同额累计不得少于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