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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颁发《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重新颁发《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科技工作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推动我市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我们重新拟制了《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原立项批准建设未验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二ОО六年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构建我市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市有关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组建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我市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 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对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科技进步。
  (二) 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技术服务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提供技术咨询。
  (三) 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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