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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三)突出金融对产业的服务和支持。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窗口指导”的重要作用,营造有利于银行业优化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的良好政策环境。完善政银企长效合作机制,综合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重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支持,强化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骨干企业、重点项目信贷需求,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倾斜力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
  (四)推进农牧区金融业务创新。进一步完善支农、惠农、助农的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建立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为农牧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加快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牧区金融网点和服务覆盖率,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牧区和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大中型企业到主板市场融资,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储备库,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上市后备企业梯队。
  (二)积极支持和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作用,通过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的方式,使其迅速做大做强。鼓励优质企业通过买壳或收购控股权等方式重组已上市公司,或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彻底解决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发挥互补优势,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券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扩大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企业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发行次级债等资本性债务工具和金融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使期货市场成为企业提高收入、控制成本、管理库存和稳定生产的重要工具。
  四、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积极探索保险创新
  (一)健全保险组织体系和市场功能。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青海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发展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大力支持保险代理、经纪、公估等中介机构发展,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服务、风险评估、查勘定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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