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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媒体服务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媒体服务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0年1月19日)


  媒体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替代的公共资源和信息平台,是推动党和政府工作、促使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对新闻媒体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近年来,我市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媒体做好采访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新闻应对处理机制的通知》等文件,努力营造开放开明的媒体发展环境,促进东莞新闻事业繁荣发展。为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支持媒在我市的新闻采访工作,切实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更为开放包容、和谐有序的媒体舆论环境,结合东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媒体意识,支持媒体采访
  1.在日常工作中,凡记者前往联系采访事宜,各镇街、各部门要以礼相待,实事求是介绍情况,为其开展采访提供便利条件。对于正当的采访要求,各镇街、各部门须在24 小时内作出原则性答复。
  2.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预先确定可以公开报道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均可邀请市内外媒体参与采访报道。这些会议、活动主要包括:
  (1)市党代会、市“两会”、市委全会、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等;
  (2)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如调研、论坛、座谈会、签约仪式、晚会、展览、庆典、颁奖典礼等;
  (3)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重大政策、措施的发布会;
  (4)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有市领导出席的重要工作会议;
  (5)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
  3.由会议(活动)主办方负责邀请媒体参与重大会议、活动的采访。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给予协助。
  4.记者需持有国家新闻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采访证件进行采访(境外记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有效采访证件进行采访)。会议(活动)主办方负责核查与会记者的证件,并及时提供新闻通稿或有关新闻材料,做好现场采访服务和管理工作。
  5.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的重大决策,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形式可通过邀请媒体参与相关会议采访,或向媒体发放有关新闻材料。
  6.新闻媒体在莞采访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社会冲突等时,各地宣传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协调事件处理部门做好采访服务工作,保证采访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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