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开发内容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建设方案及有关说明书;
(三)资金的预算、筹措及使用明细;
(四)项目的实施进度;
(五)鉴定验收的时间;
(六)完成后的效益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与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职责: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承建单位的职责: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项目经费须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专款专用;
3.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信息化项目经费。
4.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5.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6.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并明确项目负责人。规模较大的项目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实施,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设备采购及工程建设原则上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九条 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实行过程监督。项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须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填写“天津市信息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或阶段性论证,确保项目按照计划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签定后,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不能变更。若主要实施内容或资金概算变更超过20%或延长实施周期的,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