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杜绝阴阳图纸,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局对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且符合办理审查备案要求项目的各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试行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备案制度。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明确设计人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为8份,如在建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加晒施工图图纸的,审图机构需对加晒图纸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将图纸及时送我局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
鉴于目前部分审图机构报送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图纸仍然存在未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第
十一条内容进行审查的现象,因此对于图纸份数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申请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备案时,先报送1套包括计算书和勘察报告的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如资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我局对其出具备案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将该项目的最终版施工图电子文件(刻录光盘)和其余7套图纸全部加盖有效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原印章后,一次性送至技术管理科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一次性修改,审图机构应对照初审意见对图纸进行重新审查,补正资料时一并将最终版施工图电子文件(刻录光盘)和8套完整的施工图图纸送我局备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报送施工图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致性负责,我局将对报送的8套图纸的其中1套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存在不一致或夹带其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情形的,将不予盖章并退回审图机构自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且未加盖我局“施工图备案专用章”的,一律不得使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图纸未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限2010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的项目)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及其他备案手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未经审查合格、未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图纸是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有“施工图备案专用章”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施工现场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报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