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处罚机关 |
1 |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质量事故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 及时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不改正的;2、屡次违反的;3、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不改正的;2、屡次违反的;3、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补报备案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 |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不改正的;2、屡次违反的;3、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1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2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含4%)以下的罚款 |
6 |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补交建设项目档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不改正的;2、屡次违反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7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的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含4%)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8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含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质量事故的;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停业整顿,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9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8万元(含18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损失的;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0 |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材料,不合格工程按合格签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质量事故;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1 | 施工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质量事故的;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2 |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停止其勘察、设计、施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0.5%至 1%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纠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含0.6%)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停止其勘察、设计、施工,没收其非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含0.8%)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质量事故的;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含1%)以下的罚款 |
13 | 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介组织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建设工程中介业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超越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业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2、因超越资质检测造成质量事故的;3、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越资质等级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4 | 不按规定收费或者出具假数据、假报告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介组织不按规定收费或者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同时接受承发包双方委托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2、出具虚假数据、假报告经实体检测造成质量隐患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3、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