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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建筑质量管理类16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质量事故的;2、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及时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后果轻微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30万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不改正的;2、屡次违反的;3、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不改正的;2、屡次违反的;3、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时补报备案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不改正的;2、屡次违反的;3、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1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2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含4%)以下的罚款
6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时补交建设项目档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不改正的;2、屡次违反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3%(含3%)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含4%)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含1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质量事故的;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9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8万元(含1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损失的;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材料,不合格工程按合格签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质量事故;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施工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质量事故的;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停止其勘察、设计、施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0.5%至 1%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初次违法,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6%(含0.6%)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停止其勘察、设计、施工,没收其非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含0.8%)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造成质量事故的;2、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3、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0.8%以上1%(含1%)以下的罚款
13检测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介组织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建设工程中介业务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超越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业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2、因超越资质检测造成质量事故的;3、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越资质等级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4不按规定收费或者出具假数据、假报告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中介组织不按规定收费或者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同时接受承发包双方委托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2、出具虚假数据、假报告经实体检测造成质量隐患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
15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八)转包检测业务的。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整改后,不及时改正的;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3、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建筑安全管理16项)

序号违法行为名称处 罚 依 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处罚机关
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存在违法事实的,末造成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违法事实造成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造成人员死亡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事实,末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违法事实造成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人员死亡的责令停止执业资格3个月以上6个月(含6个月)以下
违法事实造成1人员死亡的责令停止执业资格6个月以上1年(含1年)以下
违法事实造成2人死亡的吊销执业资格
违法事实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终身不予注册
3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出具虚假证明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事实造成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处10万元罚款,并停业整顿。
违法事实造成3至9人死亡的处10万元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
违法事实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绝改正的;2、曾因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被查处,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4、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6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违法事实,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7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存在违法事实的,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违法事实造成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人员死亡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造成1至2人死亡的处30万元的罚款。
违法事实造成3至9人死亡的处30万元的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
违法事实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处3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绝改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曾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查处,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3、造成2人以下死亡事故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安全事故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0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造成10人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初次违法,已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积极主动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处理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改正,仍然继续违法施工的;2、曾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罚款
10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所造成不良后果的,积极主动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处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初次违法,已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积极主动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处理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改正,仍然继续违法施工的;2、曾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所造成不良后果的,积极主动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初次违法,已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积极主动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发生一般事故的 (死亡1-2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含6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事故的(死亡3-9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含90日)
发生重大事故的 (死亡10-29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含120日)
13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六)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初次违法,主动补办手续,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含0.7%)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2、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0.7%以上1%(含1%)以下的罚款
1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被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3、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1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初次违法,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被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3、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16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未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仍继续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六)项安全职责的;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初次违法,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被行政机关查处后,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已经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仍强迫特种作业人员冒险继续使用的;4、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5、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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