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污染跟踪
市辐射应急办结合专家组的意见确定污染事故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6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
6.1 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
6.1.1 终止条件
辐射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采取并将持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辐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6.1.2 终止程序
市辐射应急办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做出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和时限的决定,并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请示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市辐射应急办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撰写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6.2 恢复
辐射应急事故应急终止后,市辐射应急办应配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等;
(2)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产生过程,责令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3)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方案和程序;
(5)应急终止后,市辐射应急办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3 后期处置
6.3.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镇街负责,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对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事发镇街做好评估后受照人员的医疗救助和抚恤工作,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
市辐射应急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辐射事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