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函
(东府办函〔2010〕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2007〕1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控制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核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二)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街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建立并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