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号)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相关要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未来发展重点,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科技局是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以积极培育、大力引进为途径,以提高层次、壮大规模为重点,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争取到2015年,培育发展50家以上初具规模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
(二)发展科技研发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
(三)发展科技转化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成果推广等机构。
(四)发展科技资源服务机构。具体包括科技创业投资、科技财税审计、技术产权交易、技术经纪、技术检测、科技人才培训、科技条件市场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