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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汇总申报申请表》(ZG11WS003)

  四、审批标准

  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商业企业,其总、分支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均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总、分支机构的行业类型为商业性质。

  (三)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能够正确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准确划分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和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额。

  五、审批程序

  (一)首次审批

  总机构首次申请跨区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审批程序。

  1.受理

  ①申请。申请人持规定的附报资料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提出申请。

  ②核验。文书受理岗对附报资料进行核验,资料不全的,通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③录入。文书受理岗按照纳税人填写的《汇总申报申请表》,准确选择分支机构,在CTAIS系统中录入“待汇总纳税人清单”。

  2.审核

  ①初审。税源管理科(综合岗)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严格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审核,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总、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是否一致,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实地调查结果是否一致;通过总帐、分类帐、明细帐、财务报表等资料确认总、分支机构是否为统一核算;总、分支机构能否准确划分销售比例。

  审核人员签署审核意见时应注明审批依据(指相关文件名称、文号)。如审核意见为“不同意”,必须注明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

  ②复审。税源管理科(科长岗)按照审批标准进行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分)局分管局长审核。区(分)局签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征收管理处审批。

  3.终审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终审。终审意见为“同意”的,系统将发送提示信息告知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增设审批

  是指已批准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增设分支机构后,对其新设分支机构提出汇总申报申请的审批程序。具体包括备案制和审批制两种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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