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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贵州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地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促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冬春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修订政府规章,提请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自治条例。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地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结合城镇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校舍安居工程,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高层和地下建筑、商住楼、寄宿制学校、农村50户以上村寨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地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列为重要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各地上下级政府,政府部门、行业系统之间消防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检查考评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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