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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或者评审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评估论证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 需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程序报国家或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市核准的项目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定;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资金安排等主要内容。

  涉及安全的项目还应当在申请报告中增加安全评价内容。

  第十八条 中、省直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金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核准项目,除应当报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以国有资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出具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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