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2009年12月3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保证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立法程序拟定的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三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按下列规定分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做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项行政工作做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而做出的具体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外,均称“条例”。
第四条 下列事项可以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为贯彻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的;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实施的;
(四)属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