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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建设项目先期动工用地申请表》及附件(包括《项目先行用地情况说明》、《先行用地权属、地类、面积一览表》、被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拆迁个人收齐补偿并同意先行用地的证明);

  2、用地预审批复,或市政府同意项目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批复,或用地批次报批材料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3、《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项目立项批复,如属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以提供市政府同意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5、相关图件,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含用地位置的局部图)、土地利用变更详查图(含用地位置的局部图)、用地红线图(1:500或1:1000数字化地形图)。

  四、明确先行用地项目用地报批的职责分工和要求,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补办项目用地报批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国家、省、市、镇(街)的重点项目,凡在200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当年10月31前组织好相关的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凡在2009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从批准先行用地之日起(如属“绿色通道”的,应从批准进入“绿色通道”之日起)四个月内组织好相关的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已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按上述规定限时补办用地报批手续,由国土部门进行监督。对已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上报完整的用地报批材料的,一经查实,报市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结果与干部年度考核、晋级、升职等挂钩。

  (四)如有两宗以上先行用地项目超期未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的,停止该镇(街)的先行用地审批,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五)因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上报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如果市政府批复同意延期报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从批准先行用地之日起计六个月内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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