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扩内需保增长需要,确定重点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的范围和条件
(一)本市范围内的下列重点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先行用地(不包括房地产项目):
1、国家、省规定可以申请先行用地的重点建设项目;
2、经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由市财政投资,可以行政划拨、协议出让等定向方式供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3、松山湖、虎门港、生态园、虎门港长安新区四大园区的公共和基础设施项目;
4、已纳入“绿色通道”的市、镇(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交通运输、水利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和优质工业项目。
(二)申请先行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通过用地预审,或用地批次报批材料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2、符合城镇总体规划,通过规划许可;
3、符合立项规定,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或经市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建设;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得被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预缴到市财政局开设的征地补偿款预存款专户。
三、规范先行用地报批手续,明确先行用地的批准机关和报批程序、材料
(一)先行用地按权限分级批准:
1、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按有关规定上报省、国家批准。
2、市重点建设项目、镇(街)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先行用地的报批程序:
1、用地单位向当地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初审。
2、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用地单位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勘测定界、土地调查和结果确认,核定先行用地面积,协商土地补偿安置事宜,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征求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3、国土资源分局备齐勘界及其他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报省、国家审批。
4、先行用地获得批准的,用地单位在兑现被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后,方可进场施工。
(三)申请先行用地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