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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和东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二)在相应的科技工作岗位上,需承担具体工作任务,是有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以当年12月31日计算);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三条 申报推荐对象提交的业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评选的业绩必须是近3年在莞完成或实施;

  (二)参与评选的业绩权属清晰,无争议问题或争议已解决。

  第四条 申报推荐对象在纪律道德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无因违反纪律、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接受处分的记录;

  (二)参评期间无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无学术道德方面的投诉,或投诉已被证实与事实不符。

  第五条 已获得“广东省丁颖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奖项的不再参与评选。

第三章 推 荐

  第六条 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个人提交申请,东莞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推荐。

  第七条 各推荐单位原则上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八条 推荐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应递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A4版面,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一式六份:

  (一)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有者提供)复印件;

  (二)在莞从事相关科技工作的工龄证明;

  (三)《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候选人申报推荐表》;

  (四)个人近三年工作报告;

  (五)近三年科技工作的主要业绩证明,包括:

  1、主要科技成果目录;

  2、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3、技术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证明;

  4、技术鉴定证书及项目验收报告;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公开发表的著作、专著及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

  7、参与科普事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8、出版的科普作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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