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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及同一级别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类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十六条 由市经贸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协调工商、质监、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做好每年度奖励自有品牌企业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各镇街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宣传保护

  第十八条 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东莞日报等媒体要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镇街的媒体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各自的网站上开辟推介名牌产品和企业的专题,在有关刊物、有关场所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推介。

  第十九条 经贸、工商、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自有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和预警机制,帮助和指导自有品牌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争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本意见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对企业及产品的宣传、推广、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改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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