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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经贸、质监、工商、农业、检验检疫、海洋渔业等部门及各镇街要定期制定培育自有品牌企业计划,拟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名单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据此编制动态的《东莞市培育发展名牌指导目录》,由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查核准后向全市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各部门、各镇街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市经贸局对自有品牌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优先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外经贸、农业等部门,对自有品牌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和其他各项奖励资金的项目,也要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八条 自有品牌企业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重要展销会,其展位费由市财政按现行政策给予优先资助。

  第九条 市在经营权、用地、项目方面优先向自有品牌企业倾斜。

  第十条 自有品牌企业可申办“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部门对经确认的自有品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二条 对自有品牌企业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其标准须经市物价局核准,并一律按下限收取。中介机构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按规定标准收取,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自有品牌企业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金融部门在贷款方面予以积极支持。试行名牌(包括名牌产品和商标)质押贷款机制,建立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多方面开拓自有品牌企业融资渠道。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统一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会议,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产品、出口免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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