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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就土地开发、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内容、交通及环保等方面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土地开发方案,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和农渔局等部门按规定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对于征地、收地方案需经市政府审定,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国土、环保、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按规定完成后,不得自行转让。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出让计划,通过公开市场对完成土地一级开发的用地进行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建立成本核算台账。对于成片整体土地一级开发,不需要政府资源和资金投入的项目,项目竣工后工程结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每宗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开发成本,报请市政府审批后,作为成本返还和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四)建设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五)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六)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费用,以及经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配原则:

  (一)对于成片整体土地一级开发,不需要政府资源和资金投入的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缴入市财政专户后统一上缴国库。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成本经核算确认后,由市财政局返还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二)对于土地收益经核算后按以下方式选择其一计算返还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专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再投入的建设资金,该专款的使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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