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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下半年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下半年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30号)和《转发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精神,保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简称“对县督导”)工作顺利启动,今年3-5月,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分别对鲤城区、上杭县、光泽县人民政府2005年度教育工作进行试点评估,并结合试评估组织各设区市教育局分管局长、督导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对评估程序、指标内涵及具体的评分办法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完善,形成“对县督导”评估补充说明(闽政教督[2006]34号),进一步统一规范评估工作。一段时间来,各地进行了动员部署,组织了相应的业务培训,实施“对县督导”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经研究,决定正式启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要加强组织协调。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评估计划,深入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自查自评工作的指导。要组织力量,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评估方案》、《评估标准》的要求,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复查评估。10月底前厦门、龙岩、宁德、莆田要在对所辖县(市、区)进行一轮的复查,其它设区市要对半数以上的县(市、区)的进行复查评估。市级年度复查计划应于9月中旬前报我室。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开展自评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按规定处理自评结果,自评报告及时报送各设区市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原则上今年已接受“双高普九”省级评估验收和计划明年“双高普九”的县(市、区)不安排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市级复查。

  三、省级督导评估将在市级复查的基础上进行。各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10月底、11月初将市级核查材料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里将在每个设区市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省级督导评估,时间安排在今年的11、12月和明年的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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