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能耗污染大户开展对标行动。“双百”节能重点企业和726家环保重点监控企业要在6月15日前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对标方案,明确年内实现目标值和保障措施,并上报省节能、环保和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方案不完善、措施不力、进展不快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等方面不予支持,并提高企业贷款风险等级,取消企业及法人代表各种评先表彰资格。
五、切实加强用能管理。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大容量高发电及高脱硫效率的燃煤机组发电上网,限制低效燃煤机组发电,落实150亿千瓦时代发电量。组织实施60项电力需求侧管理重点项目,加快“能效电厂”建设。开展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及时、足额征收。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定能(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征收惩罚性电价;对超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征收惩罚性电价。
六、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口。对各地拟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当地单位GDP能耗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年内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对各地拟建的没有总量指标来源的高污染行业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审批环评报告。未通过环评、节能评估审查、安全生产审查、土地预审和水资源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的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项目,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七、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突出抓好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煤炭、石化等六大高耗能行业和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化工、酿造、印染等七大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确保实现今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7%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目标。到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要达到95%以上,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组织开展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行动,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耗指标要比上年降低5%。
八、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政策。建立节能降幅不达标与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相挂钩制度,单位GDP能耗降幅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的设区市,要按降幅每差一个百分点增加节能资金100万元的标准,每季度末在本级财政支出中增列节能专项资金,所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继续推行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和生态补偿金管理制度。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年内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万支。全面实行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落实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