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廉租住房配售对象持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廉租住房配售通知书,与所在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买合同。购买合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购房合同中应载明配售对象自愿购买,购房人购买后拥有的权利及义务、购房款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五、付款方式
购买廉租住房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近郊四区购买对象持廉租住房购买合同,统一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缴款手续。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配售对象持廉租住房购买合同到所在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六、出售资金管理
近郊四区廉租住房配售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提取总价款的3%作为已配售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余额部分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廉租住房配售资金上缴县区财政,县区财政应当提取总价款的3%作为已配售廉租住房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余额部分60%上交市财政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余额部分40%留归本县区财政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七、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廉租住房配售后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到房屋登记部门统一办理廉租住房所有权证。房屋登记、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免除办理廉租住房产权证的各项税费(权证印花税除外)。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八、上市交易管理
已配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抵押、赠予等。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实际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5年后,需出让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按原购房价标准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可上市交易。将配售的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保障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九、配售后的房屋管理
配售后的廉租住房应当按照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廉租住房购买家庭是否对其配售的廉租住房进行出售、出租、出借、抵押、赠予或改变用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核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将配售的廉租住房转售、转租、更改廉租住房用途、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