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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共有产权配售管理实施意见

  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城镇低收入家庭配售廉租住房实行有限产权管理。
  二、配售对象
  廉租住房配售对象为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且自愿购买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三、配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减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后的价格确定,在此基础上再给予20%优惠。按照近郊四区各廉租住房建设单位上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预算成本,经初步测算平均价为每平方米2500元,减去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及优惠后,廉租住房配售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520元,个人产权比例为60%,政府产权比例为40%。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廉租住房配售价格及个人产权比例由各县区测算后公布执行。
  四、配售程序
  (一)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向所在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购买廉租住房申请。
  (二)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购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等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符合购买条件的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复核确认后签发廉租住房配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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