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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监督,探索制定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建立与完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案件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办案人员进行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法律援助案件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办理情况等环节的实时掌控,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引导、监督和规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高校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团体维权工作的衔接;要发挥农村、社区大学生干部法律援助联络员的作用,积极做好基层法律援助宣传、困难群众摸底排查、帮助指导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工作;要发挥院校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做好法律援助社会宣传、参加法律援助公益活动等工作。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制,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对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以调动全社会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引导有需求的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互免审查申请人经济条件。
  (三)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行政管理监督和业务案件办理分离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充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人员。要制定和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积极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
  (四)不断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法经费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切实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2010年起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要达到10万元以上,保证应援尽援工作全面开展,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提高保障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市、县两级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得低于改革前水平,而且不得以上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的资金抵顶本级应安排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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