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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二)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鼓励多形式、多渠道融资兴建园区标准厂房,探索推进符合外来投资者需要的“订单式”标准厂房。凡进入工业园区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的方式办理。支持省内大型钢铁企业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对使用本省钢结构及轻型建筑材料建设园区标准厂房的,省级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扶持。

  (三)优先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标准厂房投资建设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要开工建设标准厂房。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仍未开工或2年期满未竣工的,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优惠部分由企业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土地使用权要优先转让给园区管委会。

  (四)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及非公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省、州(市)、县(市、区)同级财政列支并全额补助。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大量使用本省员工,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云南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云南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承担50%,园区所在州(市)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五、强化园区标准厂房节约利用

  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坚持土地集约利用原则,除有特殊需求的专业厂房采用单层结构外,一般应为多层建筑结构。今后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供地,引导其进入园区标准厂房,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地。

  六、加强建设服务与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对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推行全程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建设环境,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新建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的信贷扶持,积极探索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新的贷款方式。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基本要求的,终止优惠政策的执行。省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跟踪,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追回有关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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