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安徽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关于做好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中储粮皖〔2010〕112号)
各市、县(区)粮食局,农发行各市、县(区)支行,中储粮各直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发改经贸〔2010〕994号),切实做好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理顺资金供应渠道,保证收购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购资金贷款主体
预案规定,中储粮公司委托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小麦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收购费用2.5分/斤,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承贷,其中2分/斤用于收购直接费用支出,根据委托收购企业的入库进度随收购资金预拨,待收购结束、验收完毕后进行清算;余下0.5分/斤由各直属企业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县内集并、收购验收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收购环节所需的设施设备购置等。收购结束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应将结余的统筹收购费用按收购量分解拨付给委托收购企业。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在监管费中列支。
二、收购资金供应方式
小麦收购资金原则上由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农发行账户,直接划拨到委托收购企业。积极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有效利用网上银行,提高收购资金结算效率,方便节假日收购资金拨付,增强资金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市、县(区)粮食局要积极支持配合中储粮直属企业做好收购资金划拨和信息汇总工作。
收购启动前,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5-7天收购资金需要量,将收购铺底资金分解拨付至各委托收购企业。确保农民售粮随到随收,收购资金当日兑付。
收购启动后,中储粮直属企业应及时与农发行落实后续贷款。申请收购资金贷款原则上每周1至2次,既要保证资金供应,确保收购需要,又要兼顾成本节约,降低贷款利息支出。
收购过程中,委托收购企业要如实反映收购进度,及时准确反馈收购资金使用情况。每日向县(区)粮食局报送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表,作为申请拨付收购资金的依据;县(区)粮食局每天汇总辖区收购企业上报的收购进度和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表,及时报送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农发行开户行;中储粮直属企业据此掌握资金使用动态,及时申报收购贷款,拨付收购资金。
地处边远地区的收购企业,经农发行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收购资金辅助账户,用于收购资金存取,收购工作结束后,结余资金全部上划贷款企业并撤销辅助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