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查工作。一是要做好普遍排查。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组、社区、厂矿、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排查了解纠纷信息。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每月排查一次,县(市、区)司法局按季度整理本地区排查调处情况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二是要做好重点排查。针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矛盾纠纷多发地区开展有针对性地排查,组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一起深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治安复杂的村居、街巷、刑释解教群体、“小煤企”和以国籍、地域、民族、宗教、执业为标志的人群聚居区,扎实细致排查矛盾纠纷,特别是要进一步排查重点地区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群体,积极开展帮教工作,消除这种特殊人员可能带来的社会治安隐患,做到县不落乡,乡不落村,村不落户,逐村(居)逐户进行排查,真正把底数摸清、摸全、摸透。
(三)调解工作。建立责任制,在认真梳理、及时登记的基础上,采取分片包干的方式,明确专人负责调解,一抓到底。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老上访户,要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损害赔偿等纠纷,要尽快成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各方力量,做好化解工作。要在人民调解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平等自愿和不妨碍当事人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四、活动步骤
(一)准备阶段
2010年3月15日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按照要求,尽快成立攻坚活动领导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研究制订本地区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3月15日前各地务必将活动实施方案等准备工作情况书面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二)动员实施阶段
3月16日至12月14日。各地通过召开会议、下发通知等措施,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集中开展排查化解,并做好纠纷统计、信息反馈和分析研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