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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黑司通[2010]12号)


各市、行署司法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要求,省司法厅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线,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治安复杂的村(居)、街道以及案件多发地区为重点,坚持排查与整治、预防与化解相结合,集中时间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不断巩固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专项攻坚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以分管副厅长为组长的“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基层工作处,厅办公室、法制宣传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司法鉴定管理处、社区矫正工作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按照省厅要求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确保专项攻坚活动取得实效。

  三、任务和目标

  (一)梳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认真总结近年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往调解工作中遗留下来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委托移交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统计、梳理和分析,按照纠纷性质、积压时间、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制定有针对性的调解预案,为开展调解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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