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应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拥军优属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优抚保障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现役军人家属是指:现役军人的配偶、父母、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五条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的双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
机制,及时优质供应驻军必需的粮、油、水、电、气、暖、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按照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必须及时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