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一名分管副市长牵头或共同召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依法应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决定的事项;
(五)未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的事项。
五、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市长提出,秘书长汇总后报市长确定。
六、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签(见附件)。市属国有企业需提交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者下设机构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报。向市政府申报常务会议议题须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报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签署意见,经市长审定后,列为常务会议议题。
七、凡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或讨论决定的问题,事先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特别是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方案,主办单位应事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协调和论证,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有关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各有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签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必要时应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专家学者等意见。部门间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将会议协调结果和各部门意见作为议题附件一并提交,并在议题有关情况说明中注明。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并做好相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信访评估工作。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五)议题申请事项涉及财政资金问题的,主办单位应提前经市财政局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