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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宁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农业源发表调查畜禽养殖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水产中的规模化养殖场;其余部分以县(区)为单位进行估算。

  3.生活源不对单个三产活动单位进行调查,只调查城镇居民生活。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全口径纳入本次动态更新调查。

  自治区、市、县级环保部门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三)调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农业污染源排放的废水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等指标。

  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和废气为主的污染物等指标。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包括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调查污染物种类:参照常规环境统计,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物种类为基础,并考虑即将实施的《中国资源环境主要统计指标体系》需要,筛选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调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等类别。

  三、调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统计手段与技术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2.农业污染源,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养殖小区发表调查外,其余调查内容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根据统计人口数据、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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