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没有党员的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任党建工作联络员。
二、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三年党龄以上的中共党员。
(二)熟悉党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党建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党性原则强。
(四)具有一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知识和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和管理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指导和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党组织。联合支部和党建工作指导员负责组织指导所属支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的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同时,积极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做好考察发展新党员的工作,为成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对已符合建立独立党支部的,积极协调沟通,帮助建立党组织。
(三)及时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发展,扩大党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四)及时向行业党委汇报所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五)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要经常到所属或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了解掌握事务所党员的思想状况,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行业党委报告情况。
(二)要坚持以引导为主,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三)党建工作指导员要帮助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同时要统筹兼顾,注意正确处理好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关系,使之成为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的动力。
(四)要充分认识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会计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扩大党的影响力、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要切实按照行业党委要求,及时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