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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署。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方和/或受托方,应经其法定代表人(业主)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各适用企业公章。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的企业标准的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
  第十三条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章为“江苏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章”。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2(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应当在企业标准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向省农委、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通报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包括企业标准的备案号、企业标准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备案日期、实施日期和有效时间等,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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