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资料是否真实;
2、是否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备案的要求;
3、是否同意备案。
第十六条 审核无误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公章后存档。备案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做好跟踪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收集和保管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备案以及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确保有关数据完整和准确,建立动态管理的监控机制。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于合同执行时间长、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数额巨大的非居民要定期跟踪,对申请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台账,及时对各类申请资料、审批结果以及备案资料按照“一事一档”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上级地税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定期组织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检查,应不定期从备案类和审批类资料中以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受理、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受理通知书》、《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具体处理文书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非居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的配套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