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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地税发〔2010〕3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省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细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质效,现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地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资料的受理、初审、备案、日常事务和具体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资料的复核、上报和组织实施跟踪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及对后续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受理岗负责受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
  对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
  第六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涉税事项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按内部分工转给税收管理员审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把关,初审内容包括:
  1、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2、与非居民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是否同意上报等内容。
  税收管理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初审无误后,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理流程表》(附件1)“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直接上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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