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宏观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拟订和贯彻实施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审批或核报国家限额的外商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或核报国家规定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五)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牵头制定赴境外举办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境内外举办的上述活动。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检查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分析加工贸易发展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报送有关动态。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和对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拟订境外发展、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核报市内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参与协调管理。
(八)拟订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口岸开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指导、监督县(市、区)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协调处理口岸各检验单位之间的关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九)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外经贸行业有关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本市有关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抽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设11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