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卫办发〔2010〕40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厅直属(管)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表请到下载专区下载。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黑龙江省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保健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