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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5月4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完善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
  今后,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提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带薪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要求,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结果作为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的规定,对拟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提供本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登记情况;对“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领取证书时,须对其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对没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予以申报评审或聘任,暂缓发放资格证书。
  二、实行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市人社部门的统一要求,科学制定本行业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及时上报备案,以此作为年终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考核依据。
  三、完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每参加完一次继续教育活动,要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或本人及时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心办理登记。
  四、增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
  各部门和单位在确定继续教育学习内容时,要以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需要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新理论和新方法为主,避免低水平和重复性的培训。同时,要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并结合各自行业的特点,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作为培训内容之一。
  五、建立考核制度
  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部门年终绩效评估和对个人年度考核的内容。各部门年初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没有完成年初培训计划的,酌情扣分。事业单位人员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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